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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宿登记制度热门22篇【完整版】

时间:2023-06-21 17:15:01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住宿登记制度第1篇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时,前台接待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并扫描上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旅客住宿登记的规定,必须要求旅客持本人有效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宿登记制度热门22篇,供大家参考。

住宿登记制度热门22篇

住宿登记制度 第1篇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前台接待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并扫描上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旅客住宿登记的规定,必须要求旅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
对入住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等信息逐一核对,杜绝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登记与住宿人不符等现象。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接待人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
对登记单必须进行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前台人员必须对住宿客人人数进行核对,并在旅客住宿单上标注同时由客人签字确认;
早餐卷必须严格按照入住人数发放;
对未带证件的旅客须要求其到辖区派出所开示身份证明方可办理住宿登记;
访客信息要认真登记,对当日23点前未离店的访客必须扫描上传证件。

四、每日值班经理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核对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处200—500元罚款。

住宿登记制度 第2篇

(一)旅馆业应设立独立的登记室或登记台,建立旅客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境内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警官证》、《军官证》、《士兵证》、《军官离、退休证》和有关照片的"《户籍证明》;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居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上述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可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核实证明,凭该证明登记住宿。

(三)旅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旅馆业应确保安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在系统故障未排除前应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于当日22时前或次日10时前报送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在2小时内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录入系统。

(六)旅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簿(单)按时间顺序分楼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备查,保管期一年。

住宿登记制度 第3篇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
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辨别工作;
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
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

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四、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
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
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
核对证件号码;
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
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五、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六、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

住宿登记制度 第4篇

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住宿登记;

二、接待旅客住宿时,要使用旅馆业微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信息、扫描照片;
没有使用旅馆业微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要统一使用公安局印制的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内容要详细、准确;

三、登记时要查验旅客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没有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的不得办理住宿手续;

四、未经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办理境外旅客的住宿登记;

五、旅馆要备有旅客住宿登记簿,微机传递信息受阻时,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

住宿登记制度 第5篇

一、中宾

1、前台登记有效证件种类主要包括身份证(一、二代)、驾驶证、警官证、护照等。

2、有效证件的检验:检查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证件上照片和年龄是否与本人一致;
检查对方是否是公安通缉人员。

3、住宿登记过程包括三个部分:表单登记(需要客人签字);
电脑系统登记(房态修改);
扫描客人证件并上传至公安系统。

4、单间至少需要1张证件;
标准间至少需要2张证件。

二、外宾

1、港澳人员使用《通行证》;
台胞使用《台胞证》;
其它国家使用护照。

2、有效证件的检验:检查证件是否打孔或剪角;
检查签证是否过期;
外宾在国内取得的驾驶证不可以使用。

3、住宿登记过程包括三个部分:表单登记(需要客人签字);
电脑系统登记(房态修改);
扫描客人证件并上传至公安系统。另,部分国家的护照首页需要复印并且上传至当地派出所。

4、外宾必须严格按照人头进行登记;
外宾团队必须上报当地派出所。

住宿登记制度 第6篇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
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 有项目,严 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 记”“谁入住谁登记”;
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 辨别工作;
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 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
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 差错及时修正。

三、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四、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

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

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

核对证件号码;
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
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五、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 “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六、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 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 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

住宿登记制度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

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同时旅馆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自行选择供应商购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六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条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八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应当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盖公章,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九条旅馆应当保证前台系统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检查旅馆前台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前台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宿登记制度 第8篇

一、户口登记员必须严格履行畜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旅客,详细介绍宾馆情况和旅客住宿须知以及宾馆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旅客行李,贵重物品,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动员工作。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

1)国内旅客入住坚持凭法定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入住。

2)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件和伪证件人员混进宾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超越范围接待,港、澳、台外国人入住。

4)严格执行双人房包房制度,两人异地不同工作单位的旅客、户口登记员不得安排两人包房。

5)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

6)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记表,退房旅客登记表,一式两联配齐,一日一装订,一月扎封妥善保管。

五、认真做好通缉犯罪分子在我宾馆落网。

六、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况,交接房费收缴情况,交接旅客财物保管情况,做到事事有记载,交接有签名。

七、坚持岗位遵守制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住宿登记制度 第9篇

为了加强宾馆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宾馆和住客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宾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如下制度

一、户口登记员必须严格履行畜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旅客,详细介绍宾馆情况和旅客住宿须知以及宾馆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旅客行李,贵重物品,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动员工作。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

1)国内旅客入住坚持凭法定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入住。

2)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件和伪证件人员混进宾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超越范围接待,港、澳、台外国人入住。

4)严格执行双人房包房制度,两人异地不同工作单位的旅客、户口登记员不得安排两人包房。

5)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

6)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记表,退房旅客登记表,一式两联配齐,一日一装订,一月扎封妥善保管。

五、认真做好通缉犯罪分子在我宾馆落网。

六、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况,交接房费收缴情况,交接旅客财物保管情况,做到事事有记载,交接有签名。

七、坚持岗位遵守制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住宿登记制度 第10篇

(一)旅馆业应设立独立的登记室或登记台,建立旅客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境内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警官证》、《军官证》、《士兵证》、《军官离、退休证》和有关照片的《户籍证明》;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居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上述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可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核实证明,凭该证明登记住宿。

(三)旅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旅馆业应确保安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在系统故障未排除前应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于当日22时前或次日10时前报送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在2小时内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录入系统。

(六)旅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簿(单)按时间顺序分楼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备查,保管期一年。

住宿登记制度 第1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 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 “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 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领班主要职责:

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 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四章 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宾馆(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在宾馆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罚作业人。

工程量较大需要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有动用明火的有关规定和责任。

烤全羊、篝火晚会等动用明火作业要明确负责人,做好防范措施,备好灭火器。事后要检查现场,确认火种熄灭方可离开。风大难以控制时,严禁举办篝火晚会,并向客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防火管理规定:

除厨房外,宾馆内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须经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施工,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安全主管检查后方可使用。

电器设备的`的电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器上,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维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灯罩,客房使用的热水器必须带温控装置。

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 客房防火制度:

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要经常检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后及时断电。

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第十五条 餐厅防火制度:

在各种宴会、酒会和正常餐饮服务中,要注意宾客吸烟防火。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火柴棒掉在烟缸外,在撒收台布时必须拿到后台,将赃物抖净,以免因卷入各种火种而引起火情。在清扫垃圾时,要将烟缸里的烟灰用水浸湿后,再倒进垃圾筒内。

餐厅的出入门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要保持畅通。所有门钥匙要有专人管理,以备一旦有事时使用。

领班要对各种电器设备经常检查,如发现短路、打火、跑电、漏电、超负荷等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第十六条 厨房防火制度:

厨房在使用各种炉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并要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主管。

厨房内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厨房增设电器,要经过安全主管同意并备案。

厨房在作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不得离人,油锅、烤箱温度不要过高,油锅放油不宜过满,严防溢锅着火,引起火灾。

厨房的各种燃气炉灶,在点燃煤气时,要使用点火棒并设专人看管,以防熄灭。在煤气工作期间,严禁离开岗位。若发生煤气失火,应先关气后灭火。

经常清理通风、排烟道,做到人走关闭电源、气源,熄灭明火。烟道油物要三个月清除一次。

第十七条 库房防火制度:

仓库内禁止烟火,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使用加热设备。

仓库照明应使用60w以下白炽防爆灯、防爆日光灯,严禁使用碘钨灯。

物品入库时,防止夹带火种,入库后物品应按“五距”要求码放(顶距:货垛距顶50厘米。灯距:货物距灯50厘米。墙距:货垛距墙50厘米至80厘米。柱距:垛与柱子10至20厘米。垛距:垛与垛之间100厘米,主要通道其间距不应小于米)。

要保持库内通道和入口的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能堆放物品。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到人走灯灭,锁门。

第十八条 宾馆员工吸烟必须遵守宾馆有关规定。宾馆内所有公共场所应设置专供宾客使用的烟灰缸,发现有丢落在地上的烟头和火柴棒要及时清理,以免留下火种。

第十九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放烟花爆竹应经过消防主管同意,同时要在院内燃放并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宾馆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和客人的财产安全。

第五章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宾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由消防安全主管负责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准随意搬动或乱堆乱放,消防设施器材周围,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爱护,保持清洁,除发生火灾外,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方法除消防主管和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掌握外,每班至少还要有两名人员熟炼掌握,保证一旦发生火情时能迅速正确操作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规定: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由消防安全主管具体。

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井、加压泵、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 (手动和自动分别检查) ,消火栓每季试放一次。

烟感及温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灭火器到达使用期限时,由消防主管负责联系更换。

第六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宣传与培训工作由消防主管负责。要制定计划,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条 宣传与培训的主要规定如下:

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有关知识。

充分利用墙报、图片等媒体,推广普及各种消防知识。

各岗位新员工,上岗前要按工种进行消防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各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种消防学习和演练活动。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领导小组是宾馆火灾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火灾应急方案一般应包括报警与接警、成立救灾指挥部、通报、组织灭火、疏散与救护、安全警戒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当消防报警系统发出警报信号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查清报警地点、位置,如确认起火,要立即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口齿要清晰,详细说明起火地点、起火部位、燃烧物品、火势情况以及自己的姓名、服务部门、工号、电话号码等。同时立即报告宾馆经理。

第三十条 火灾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立即投入救火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根据火势情况组织人员疏散。

掌握火势发展情况及时调集力量,布置救人,疏散物资和灭火、排烟等任务。

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 疏散和救护:

疏散就是按事先规定的道路,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要使疏散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

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带领客人疏散时,必须逐房清理,不让一人遗漏。

在餐厅等人员较多场所,管理人员应分工负责,按照不同出口,尽快将宾客疏散到安全区域。

疏散中,前台经理(或管理人员)应携带好电脑提供的当天客人情况,认真清点客人人数并年看护安慰好客人。

员工集结后要清点人数,财务部门携带现金和贵重物品转移到指定地点。

在疏散的同时,一些与消防有关的重要部门则必须坚守岗位/照常运转。

宾馆的每一名员工,必须掌握科学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着火房间,后疏散着火房间相邻房间;
要先疏散着火层以上层面,后疏散着火层以下层面;
要护送行动不便人员疏散。

第三十二条 在消防队未到现场前,火灾应急预案领导组要根据火情组织灭火或灭火有关工作:

根据火势情况指挥切断电源、可燃气源。

派出人员关闭着火层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阻止火势蔓延。

疏散、抢救伤员,指挥参战人员实施灭火。

组织侦察火情,掌握火势发展情况。

及时汇报火情。

第三十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宾馆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安全警戒工作,主要任务是: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宾馆。

指导疏散人员离开大楼。

看管好疏散物品。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之成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实施、配合默契的消防程式。演练工作由消防主管制定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有规定均纳入各级管理人员检查范畴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住宿登记制度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同步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申请开办旅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旅馆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湖南省公安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旅业系统,免费给旅馆使用。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配备符合适配条件的电脑、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摄像头(人证核验终端)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开通互联网,安装应用旅业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于旅馆自主选择的前台设备和互联网,由旅馆自行负责运维保障。

第五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六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七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八条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九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可以应用“湖南公安服务平台”的电子身份证办理住宿业务;
或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由住宿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核实打印旅客身份信息,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可疑情况是指: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保证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旅业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旅业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旅业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检查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旅业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旅业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旅馆业实名登记纳入当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旅馆业的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公开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住宿登记制度 第13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确保全市旅馆装机联网率达100%,旅客住宿信息登录、上传率达95%以上,达到省厅“四实”(实名、实时、实数、实情)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对全市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作如下“四个一律”规定。

一、一律责任到人。

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一律实行监管工作责任制。属地公安(分)局长和派出所长是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治安大队长是第二责任人,管理民警是直接责任人。

二、一律书面告知。

公安机关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本辖区旅馆业主必须装机联网及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并将书面告知回执存档。

三、一律从严追责。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应对辖区旅馆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督促辖区内旅馆业落实实名制信息录入登记制度。市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和各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每月必须登录执法办案系统2次,通过案件信息倒查旅馆登录上传工作。市局督察支队、治安支队联合开展常态性不定期暗访抽查,对未按第一、二条落实的,或因工作疏忽、执行不力,导致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落实不到位,一律追究管理民警责任。因执法不力或未按规定处罚到位,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通报一次(含)以上,对辖区派出所及其管理民警给予通报批评;
年内因执法不力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以上(含)公安机关通报二次(含)以上,对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所长予以约谈;
年内因执法不力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通报三次(含)以上,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对负有相关责任的管理民警、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所长、治安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大队长和分管局领导从严追责,对县市区(分)局长进行约谈;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一律处罚到位。

旅馆业主或前台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初次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旅馆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旅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登记制度 第14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住宿登记制度 第15篇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
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辨别工作;
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
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四、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
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
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
核对证件号码;
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
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五、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六、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

住宿登记制度 第16篇

一、总服务台接待员负责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二、所有中、外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登记住宿单,登记合格率100%。

三、对零散旅客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三清”即: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查验清。“三核对”即: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的年龄与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四、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五、VIP客人可先引领进房,在房内输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六、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七、旅客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正确无误,以便核查。

八、接待员在输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旅客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九、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住宿登记制度 第17篇

为了加强宾馆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宾馆和住客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宾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如下制度:

一、户口登记员必须严格履行畜旅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详细介绍宾馆情况和旅客住宿以及宾馆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旅客行李、贵重物品、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动员工作。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和伪证人员混进宾馆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两人异地不同单位的旅客不得安排双人包房,成人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记表、退房登记表制度。

五、做好交接制度、做到三交接:

1、交接治安管理情况

2、交接房费收交情况

3、交接旅客财物保管情况。

六、坚持岗位遵守制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住宿登记制度 第18篇

为了加强宾馆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宾馆和住客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宾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如下制度

一、户口登记员必须严格履行畜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旅客,详细介绍宾馆情况和旅客住宿须知以及宾馆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旅客行李,贵重物品,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动员工作。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

1)国内旅客入住坚持凭法定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入住。

2)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件和伪证件人员混进宾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超越范围接待,港、澳、台外国人入住。

4)严格执行双人房包房制度,两人异地不同工作单位的旅客、户口登记员不得安排两人包房。

5)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

6)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记表,退房旅客登记表,一式两联配1

齐,一日一装订,一月扎封妥善保管。

五、认真做好通缉犯罪分子在我宾馆落网。

六、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况,交接房费收缴情况,交接旅客财物保管情况,做到事事有记载,交接有签名。

七、坚持岗位遵守制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住宿登记制度 第1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

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同时旅馆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自行选择供应商购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六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条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八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应当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盖公章,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九条旅馆应当保证前台系统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检查旅馆前台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前台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宿登记制度 第20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同步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申请开办旅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旅馆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湖南省公安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旅业系统,免费给旅馆使用。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配备符合适配条件的电脑、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摄像头(人证核验终端)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开通互联网,安装应用旅业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于旅馆自主选择的前台设备和互联网,由旅馆自行负责运维保障。

第五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六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七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八条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九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可以应用“湖南公安服务平台”的电子身份证办理住宿业务;
或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由住宿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核实打印旅客身份信息,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可疑情况是指: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保证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旅业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旅业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旅业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检查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旅业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旅业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旅馆业实名登记纳入当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旅馆业的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公开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住宿登记制度 第21篇

为了加强宾馆内部治安管理,保障宾馆和住客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宾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如下制度

一、户口登记员必须严格履行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旅客,详细介绍宾馆情况和旅客住宿须知以及宾馆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旅客行李,贵重物品,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动员工作。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

1)国内旅客入住坚持凭法定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入住。

2)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件和伪证件人员混进宾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超越范围接待,港、澳、台外国人入住。

4)严格执行双人房包房制度,两人异地不同工作单位的旅客、户口登记员不得安排两人包房。

5)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

6)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记表,退房旅客登记表,一式两联配齐,一日一装订,一月扎封妥善保管。

五、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况,交接房费收缴情况,交接旅客财物保管情况,做到事事有记载,交接有签名。

六、坚持岗位遵守制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住宿登记制度 第22篇

(一)旅馆业应设立独立的登记室或登记台,建立旅客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境内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警官证》、《军官证》、《士兵证》、《军官离、退休证》和有关照片的《户籍证明》;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居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上述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可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身份核实证明,凭该证明登记住宿。

(三)旅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旅馆业应确保安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在系统故障未排除前应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于当日22时前或次日10时前报送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在2小时内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录入系统。

(六)旅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簿(单)按时间顺序分楼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备查,保管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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