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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审批-市工商局-流程图

时间:2022-07-03 09:5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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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审批-市工商局-流程图

 

  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备

 注

  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审核

 申请人向重庆市工商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更正或 补齐材料 申请人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不须办理注册登记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受理 利害关系人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室 企业注册管理分局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3717359 监督电话 023 63715075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一、设立登记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注销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是否收费 是 备

 注

  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 立 依 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备

 注

  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流程图)

 不同意 同意

 审核

 申请人向重庆市工商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不予受理 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更正或 补齐材料 申请人 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不须办理注册登记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 受理 利害关系人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颁发《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内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室 企业注册管理分局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23 67575777 监督电话 023 67575922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一、设立登记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 交的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 3 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

  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对应的文件。

 7.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

  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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